申請條件中,將“年齡不超過45周歲”改成“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”,是以為公開征求意見期間,社會公眾對年齡資格條件的意見較為集中。將申請人年齡條件規定為法定退休年齡以下,既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,也擴大了可以參加積分落戶申請的人群范圍,更加符合政策制定的初衷。
申請條件還要求申請人“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”,此處7年高于購房購車等政策的5年。這是四個資格條件中最重要的一個條件,體現了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。按照國家戶籍制度改革意見,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對繳納社保年限的要求不超過5年,北京作為超大型城市,在繳納社保年限的規定上較大城市要高一些。同時這一規定也參考了其他特大城市的做法。
此外,申請條件將此前征求意見稿中“無違法犯罪記錄”改成了“無刑事犯罪記錄”。這是否意味著條件有所放寬?此處修改主要是使政策規定更加明確,便于操作認定,對條件進行了修改完善。
“無刑事犯罪記錄”是指無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。
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、被處以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,在“守法記錄”導向指標中予以減分。